关于仪器设备报废处置流程调整的通知

时间:2023-04-17

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


校内各单位:

为规范我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工作,加快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速度,根据学校决办通知(暨决办[2023]043号)的要求,对石牌校区和番禺校区已达使用年限,并且经技术鉴定确实可报废的仪器设备处置流程作如下调整(见附件1)。
当前调整范围:设备类资产单价原值10万元(不含)以下,并且同一单位(学院、中心、研究院、部处)一个月度内累计批量价值(原值,下同)50万元(不含)以下的报废事项。
一、报废申请
(一)交表时间
1、每月15日(含)前提交的,当月内办理。
2、每月16日(不含)后提交的,下月办理。
(二)提交材料
1、登陆《资产综合管理系统》提交报废申请并打印报废申请单(一式三份)交到实验与设备管理处。
2、相同品牌型号且批量价值10万元(含)以上的报废申请,需要提交书面申请,详细说明申请报废的理由及相关佐证材料。
(三)注意事项
1、以学院(中心、研究院、部处)为单位统一提交报废材料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。
2、有账无物的不能提交报废申请,按丢失相关规定办理。
3、非上述范围的仪器设备报废处置,按原有流程办理(见附件2)。
二、报废鉴定
(一)技术鉴定:由学院(中心、研究院、部处)自行组织3人(含)以上成员进行报废技术鉴定,完成后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材料。
(二)专家论证会: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每月16日至20日组织报废专家论证会,论证会专家组由5位成员组成,使用单位指派代表在会议上向专家组陈述本单位报废情况和理由。
三、实物回收
(一)获批报废的仪器设备,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统一回收和处置。
(二)回收实物存放指定仓库,每月月底前回收,时间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安排
(三)获批报废的仪器设备回收完成后再进行销账,若回收时发现没有实物或账物不符的,不予以报废,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如有疑问,请联系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备管理科,联系人:刘老师,联系电话:85221242。
特此通知。


来源|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
审核|王睿
终审|李霆